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12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陳崇城

債務人 何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76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1,989元、違約金新臺幣2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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