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4號
原 告 陳文鑫
陳芳雯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添丁
黃淑麗
被 告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氤寶
訴訟代理人 李姎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之起訴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為未成年人,於起訴狀並未表明全體法定代
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
正經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起訴狀,或提出經法定代理人黃
淑麗簽章之委任狀到院,而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3年1月8
日及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