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錦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78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錦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78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78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屬違禁物無誤;另盛裝前開毒品之容器因沾附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鑑定結果證據備註1NutivaHempoil檢品1瓶⒈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⒉淨重213.01公克。法務部調查局107年7月6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7960號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827號卷第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