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23號反聲請聲請人 黃惠鈴 反聲請相對人 王景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反聲請聲請人黃惠鈴反聲請代墊扶養費,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反聲請,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新臺幣(下同)435,31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反聲請聲請人黃惠鈴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