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冠瑋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民國113年1月30日刑事陳報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陳冠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加重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等罪均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承參與本件詐欺集團擔任收水及管理車手等工作之動機,係因經濟窘迫,而依其陳述之工作與家庭經濟情形,無證據顯示其經濟狀況在短期內能獲得顯著改善,且被告本案涉犯多起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惟如能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樓,則無羈押之必要,嗣因被告覓保無著,而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撤銷假釋,於113年3月19日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年8月又17日,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更乙字第1268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本院並已於113年3月19日起撤銷本件羈押,是被告自113年3月19日起,已非羈押中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宇彤中華民國113年4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