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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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伯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顏伯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佐,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前於110年11月15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7月20日執行完畢,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附表:
編號扣案毒品名稱毒品成分1圓圈三角方形圖案(魷魚遊戲名片上的符號)銀色包裝袋之殘渣袋1個經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圓圈三角方形圖案(魷魚遊戲名片上的符號)銀色包裝袋內含黃綠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878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