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捐贈契約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孫和樂
孫和連 孫華富
孫和聰 孫瑞昌 (為 孫波 繼承人 孫義郎 之繼承人)
林秀月 (為孫瑞昌之母親)
孫瑞慶 (為孫波之孫)
孫瑞玲 (為孫波之孫)
孫瑞美 (為孫波之孫)
陳秋真 (為 孫清祥 之繼承人 孫和全 之配偶,孫和全
孫温純 孫温柔 (為陳秋真之女)
孫永任 (為陳秋真之子)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捐贈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就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後為永和區國光段9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捐贈無效等語。經查,原告上開請求顯非基於親屬或身分關係之權利而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涉訟,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能獲得客觀上之利益,即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之。次查,系爭土地面積為5,400.42平方公尺,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4萬6,498元/㎡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9頁)。依此核算系爭土地價值為13億3,119萬2,729元(計算式:5,400.42㎡×246,498元/㎡=1,331,192,7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億3,119萬2,7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萬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