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59號原告JulioFra.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圓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乾坤 訴訟代理人 陳宥任
李俊賢 被告龍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清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JulioFranciscoPereira 貝瑞隆 」住「Couceior,28-A0000-000GuardaPortugal」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JulioFranciscoPereira貝瑞隆」住「RuaPaivaCouceiro,28-A0000-000GUARDAPORTUGAL」。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