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國能具保人徐國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強制性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國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國智因被告徐國能犯強制性交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國能因犯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徐國智繳納現金5萬元後,將其停止羈押予以釋放,此有本院民國97年4月15日97年刑保字第222號保證金收據影本乙份附卷可證;被告於該案執行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7139號),傳拘無著,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顯已逃匿,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