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朱育男律師被告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富勇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乙○○、甲○○後,因其被訴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被告乙○○、甲○○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2月1日執行羈押,並自97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李昆南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