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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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3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懲治盜匪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褫奪公權肆年,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業已減刑之搶奪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懲治盜匪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搶奪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意旨另就附表編號2所示搶奪罪聲請減刑一節,經查該罪業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89號裁定減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裁定書附卷可稽,本件重複提出聲請,尚有未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4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