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16號聲請人張乙○○即被告之母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母親張乙○○因年事已高(78歲),平時之生活全仰賴被告照料,自被告收押後,聲請人之生活失去依靠,爰請鈞院嗣准被告交保候傳並責付於聲請人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本院審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聲請人陳稱其生活依賴被告照料乙情,核與羈押要件不生影響,且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各款應予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存在。從而,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顯無足採,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