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張銘輝 被告 莊信 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楊萬益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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