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84號原告 艾貽德 被告 程願竹 原名: 程碧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4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