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蔡但根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錫龍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叁仟壹佰伍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