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益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及3月。於103年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件,經本院於103年1月14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6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7月、7月、8月(上開6罪下稱甲部分)及3月,其中甲部分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並均於103年2月25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又受刑人於
103年3月11日送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3月
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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