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永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永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拾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永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7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定。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7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於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而附表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則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上情均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考。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7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定執行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1年6月+1年8月+2年6月+1年4月+2年2月+1年6月+2年=12年8月);再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間犯罪類型、罪質均相同、附表所示37罪均係集中於民國000年0月間所犯,犯罪時間相隔甚近,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可予以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其上開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敵對態度,及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數罪併罰所生之邊際效應與痛苦程度,與受刑人仍有復歸社會之需要,暨衡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以書面陳述之意見(見執聲他字卷內受刑人112年8月23日之刑事聲請狀)等一切情狀,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及上述內部性界限(12年8月)之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嘉晏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罪)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7月17日屏東地院109年度訴字第825號109年12月24日同左110年1月28日編號1至2所示之宣告刑,經臺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36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罪)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7月11日臺南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71號109年12月30日同左110年2月2日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罪)有期徒刑1年4月109年7月10日臺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53號111年1月17日同左111年3月7日編號3至5所示之宣告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4罪)均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7月10日(1次)、109年7月11日(3次)5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罪)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7月11日6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罪)有期徒刑1年5月109年7月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17號111年5月31日同左111年7月16日編號6至10所示之宣告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7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罪)均有期徒刑1年4月109年7月9日(2次)、109年7月10日(1次)8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罪)均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7月4日(2次)、109年7月9日(1次)9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4罪)均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7月4日(3次)、109年7月5日10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2罪)均有期徒刑1年1月109年7月4日(1次)、109年7月9日(1次)1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罪)有期徒刑1年4月109年7月7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0號111年11月17日同左111年12月21日1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5罪)均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7月20日(5次)屏東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3號111年12月9日同左112年1月13日編號12至14所示之宣告刑,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1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罪)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7月20日1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罪)有期徒刑1年1月109年7月20日15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罪)均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7月18日(2次)、109年7月19日(1次)臺東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6號111年12月30日同左112年1月31日編號15所示之宣告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16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罪)有期徒刑1年5月109年7月7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92號112年3月30日同左112年5月10日編號16至18所示之宣告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17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2罪)均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7月5日(2次)18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2罪)均有期徒刑1年4月109年7月5日(1次)、109年7月9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