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2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6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30日下午2時2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玖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
柒仟壹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事項、繳款明細
查詢、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
詢、存放款總額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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