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恒嘉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按他造人數之聲請狀繕本,並補繳聲請費新臺幣
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次按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
,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
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且未繳納聲請費。查本
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00,434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
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