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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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二六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
現應右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於八十一年七月十三日結婚,詎被告竟於九十二年七月間無故離家,此後未再返家,亦未與原告聯絡,原告打電話詢問被告父母,其等亦不知被告下落。被告離家前負有債務,離家後債權人陸續登門索債。被告至今音訊全無,原告四處探詢,仍不知被告下落。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被告違反同居義務,爰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陳品文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原告復主張被告於九十二年七月間無故離家,此後未再返家,亦未與原告聯絡,原告打電話詢問被告父母,其等亦不知被告下落。被告離家前負有債務,離家後債權人陸續登門索債。被告至今音訊全無,原告四處探詢,仍不知被告下落等情,亦據證人陳品文證述在卷,而經本院另送達通知書於嘉義縣竹崎鄉桃源村一三七號被告父母住所,因被告行蹤不明,家屬拒收致無法送達而退回本院,有退回之公文封附卷可參。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答辯,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定有明文。被告離家至今已一年多,既未告知原告其行止,復未見其有何不能與原告同居之正當理由,迄今去向不明,顯係故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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