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蔡國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