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易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上訴人乾坤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廖逸柔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易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上訴人乾坤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