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7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