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7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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