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圓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原告經本院通知後亦遲未表示意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按:訴之聲明第2項有無聲明之必要或是否可認經濟上目的同一而不另徵收裁判費,宜於訴訟中經承辦法官闡明確認後再依具體情形判斷),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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