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惠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 陳明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x34x10=3,0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陳明曾於民國95年7月10日與最大債權銀行萬泰銀行進行協商程序,請說明成立後依約按期清償之金額總數為何?及何時毀諾?並陳報毀諾當時或最近三個月以上之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詳列平均每月收入或支出之計算式)。
三、聲請人陳明毀諾後,曾與債權銀行進行個協商一致性,請說明有無協商成立?若有,其履行情形如何及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陳報未履行時三個月以上之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詳列平均每月收入或支出之計算式)。
四、請提出聲請人101年度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請提出聲請人現仍於租賃期間內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自101年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0年6月28日起至102年6月2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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