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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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38號聲請人 葉斯結 上列聲請人聲請富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富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此有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仟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叁仟元。另聲請人應提出最新抄錄之相對人變更登記事項表,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林佳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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