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皇院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82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皇院犯非法持有子彈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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