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06號聲請人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怡 相對人德商司迪康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尼爾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德商司迪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更正為「德商司迪康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准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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