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66號原告 施佳宏 訴訟代理人 施治明
林錫恩 律師被告 李碩梅
蘇琮晏 黃進發 黃林金滿 王 黃素香 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被告 高瑞良
鄭秀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智遠 被告 林美麗
許久美 蔡瑞庭 梁錦治 (原名許梁錦治) 許晨一 (原名 許淑真 ) 許政二 (原名 許宗溢 ) 許政昇 (原名 許伯芳 ) 吳炎生 吳美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政道 被告 歐美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學琳
李政憲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被告 郭致瑋
陳麗夙 尤秋鴻 郭俊佑 郭俊旻 莊瑞璋 追加被告 蔡宗儒
蔡沛蓁 郭素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關於前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部分被告之送達尚有疑義,為保障其程序權,應再為通知方妥。又系爭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為求裁判分割後抵押權效力之明確,有對抵押權人為訴訟告知之必要。是綜上,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