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66號原告 施佳宏 訴訟代理人 施治明
林錫恩 律師被告 李碩梅
蘇琮晏 黃進發 黃林金滿黃素香 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被告 高瑞良
鄭秀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智遠 被告 林美麗
許久美 蔡瑞庭 梁錦治 (原名許梁錦治) 許晨一 (原名 許淑真許政二 (原名 許宗溢許政昇 (原名 許伯芳吳炎生 吳美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政道 被告 歐美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學琳
李政憲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被告 郭致瑋
陳麗夙 尤秋鴻 郭俊佑 郭俊旻 莊瑞璋 追加被告 蔡宗儒
蔡沛蓁 郭素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關於前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部分被告之送達尚有疑義,為保障其程序權,應再為通知方妥。又系爭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為求裁判分割後抵押權效力之明確,有對抵押權人為訴訟告知之必要。是綜上,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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