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自字第7號自訴人乙○○被告甲○○(自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裁定日期「98年7月15日」,應更正為「99年7月15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