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如某事項業已提出,亦應載明何時已提出)。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一)請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檢附下列資料:⑴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⑵身份證正反面影本⑶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⑷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如無投保則無須提供)申請協商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96年1月至99年6月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由任職公司開立之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包括薪資、其他津貼、獎金、紅利、補助、加班費或其他收入)。
(三)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四)陳報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姓名,並說明其與聲請人之關係,和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1.請具體列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說明細項,亦未提出證明文件)。
2.兄弟姊妹是否負擔父親生活費。
(五)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證明文件」,亦均請釋明之【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本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甲○○分別列出】:
1.土地、田賦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
3.其他財產或投資之證明文件。
4.請據實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兩年內有無財產變動之情形,例如:取得或喪失(處分)不動產、汽車、股票、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或利益。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其他受聲請人扶養之親屬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提出聲請人對下列債權人之「債務餘額為何、借貸日期、現存實際債務金額、約定還款方式、已還款之數額」之證明文件,如非銀行之債權人並應提出借貸契約或相關借貸證明文件:
1.台新銀行
2.國泰世華銀行
3.遠東銀行
4.玉山銀行
5.大眾銀行
6.慶豐銀行
7.永豐商業銀行
8.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八)請釋明聲請人現是否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薪?若有,其債權人姓名、債權金額、每月扣款金額及法院、案號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