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242號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