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讓售國有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09號原告 張金水 原告 張明淵 原告 張滄棋 原告 張謝五妹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5萬5000元【即土地公告現值3900x土地面積1570+4000x133=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693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000元,尚欠新臺幣6萬2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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