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7號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被上訴人浩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詹政祥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7號判決送達於上訴人後,上訴人於民國102年2月8日提起上訴,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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