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張慧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慧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張慧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4月1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經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北地檢署101年4月12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在卷可佐。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拘票、報告書等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1頁、第72頁至第74頁),顯見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黃玉婷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