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才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即受刑人黃俊才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內編號1「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欄,關於「100年度訴字第547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1年度訴字第54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即受刑人黃俊才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內編號1「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欄,關於「100年度訴字第547號」之記載係誤寫,應予更正為「101年度訴字第547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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