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79號原告 駱俊誠 被告 陳清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駱俊誠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陳清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決先例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明確。
二、查被告迄今未由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原告亦未對其提起自訴,即本件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科索引卡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就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尚無任何刑事訴訟程序存在,依上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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