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78號原告 李微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秀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相關證據。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5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已支出之醫療費50,000元、將來復健治療所需費用589,178元及慰撫金360,400元,共計999,578元,惟原告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所述為真,請提出相關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並補陳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上依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