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執行羈押,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幸華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