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二0三號
聲請人乙○○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00000000號、生前住台北市○○路○○○巷○○弄○號)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中華民國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官尹遜言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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