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訴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6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最高法院著有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可參)。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僅略謂:被告未持槍枝為任何犯罪行為,並未造成任何實害,是原判決量刑顯然過重,爰請求改判較輕之刑云云,然查,被告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就量刑究有何未依卷內資料審酌之不當,亦未提出足以影響原審量刑結果之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況原審判決理由中,就量刑部分除審酌被告有多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素行非佳,復犯本件犯行,亦敘及尚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持該等槍枝供其他不法行為使用,又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詳見原審判決第3頁),足見原審對被告未持該等槍枝為其他不法行為一節,已為其量刑時所斟酌,被告猶以此事由,請求改判云云,要非有據。綜上,被告雖提起上訴,但所敘述上訴事由,既非屬具體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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