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08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6樓之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62
5號移轉管轄,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伊借款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自民國96年10月2日起即未依約支付本息,經本院於98年2月11日拍賣抵押物分配後,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受清償等情。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及計算書分配表、利率變動表為證(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5號卷第6至17頁)。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連帶保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等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已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4,958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一:98年度訴字第1085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1,031,885元│98.01.11至│年息2.05%│98.01.11至清償日│按左列利率20%計算││││清償日止││止││├──┼──────┼─────┼──────┼────────┼──────────┤│002│1,204,682元│98.01.11至│年息3.6%│98.01.11至清償日│按左列利率20%計算││││清償日止││止││├──┼──────┼─────┼──────┼────────┼──────────┤│001│181,061元│98.01.11至│年息3.7%│98.01.11至清償日│按左列利率20%計算││││清償日止││止││└──┴──────┴─────┴──────┴────────┴──────────┘┌──────────────────────────────────────────────────┐│附表二:98年度訴字第1085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甲○○│ 林文揚 │2,000,000│94.04.01~│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逾期清償在6個月│98.01.10│││││元│114.04.01│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以內,按左列利率│││││││,如一期不│機動利率加1%計算,│10%,逾期清償在│││││││履行,即喪│機動調整。違約時利│6個月以上,其超│││││││失期限利益│率為2.05%。│過6個月部分,按│││││││,全部債務││左列利率20%計算│││││││視為到期││││├──┼────┼─────┼─────┼─────┼─────────┼────────┼─────┤│002│甲○○│林文揚│2,300,000│94.04.01~│採機動利率分段調整│逾期清償在6個月│98.01.10│││││元│114.04.01│,貸放後24個月內依│以內,按左列利率│││││││,如一期不│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10%,逾期清償在│││││││履行,即喪│0.7%計算,第25個月│6個月以上,其超│││││││失期限利益│起加1.4%計算。違約│過6個月部分,按│││││││,全部債務│時利率為3.6%。│左列利率20%計算│││││││視為到期││││├──┼────┼─────┼─────┼─────┼─────────┼────────┼─────┤│003│甲○○│林文揚│370,000元│94.04.01~│採原告定儲利率指數│逾期清償在6個月│98.01.10││││││101.04.01│加1.5%按日計算,機│以內,按左列利率│││││││,如一期不│動調整。違約時利率│10%,逾期清償在│││││││履行,即喪│為3.7%。│6個月以上,其超│││││││失期限利益││過6個月部分,按│││││││,全部債務││左列利率20%計算│││││││視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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