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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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92號原告 賴季慧 被告 林軒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973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31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