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服務費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89號原告 謝振豐 被告騰懋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春鶯 上原告因確認服務費不存在等事件,對被告騰懋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之仲介服務費新臺幣(下同)60萬元債權不存在。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已經給付之仲介服務費42萬元。此二聲明互相競合,故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實際上最多只有免付全部之仲介服務費即6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