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35號原告 許秀鳳 上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被告 江勻姵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