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64號聲請人 李宇倫 相對人 李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於民國109年8月2日因急性心肌梗塞,經送醫治療仍未見起色,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三、查,本件相對人業於110年5月23日死亡,有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應裁定本案程序結終。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