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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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58號上訴人 賴王彩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倞瑜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