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6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岳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岳峯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岳峯因與 郭昱晴 政治立場不同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自民國108年11月2日至110年8月1日間,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均在其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附表所示暱稱之帳號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後,接續在郭昱晴於臉書公開發表之文章下,留言辱罵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使不特定多數人得觀覽該等留言,足以貶損郭昱晴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經郭昱晴循線於110年8月4日查知附表所示暱稱之帳號均為吳岳峯所用,因而報警處理,遂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吳岳峯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郭昱晴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綦詳,復有附表所示侮辱留言之擷取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 行洵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
以附表所載之言詞辱罵告訴人,均係基於同一政治立場不同導致心生不滿,而陸續於臉書以相同手法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較屬薄弱,所侵害亦為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公然侮辱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思理性溝通,竟因與
告訴人政治立場不同,即在告訴人公開臉書貼文下方留言,而以附表所示帶有負面意涵之文字辱罵告訴人,實欠缺尊重他人人格及名譽之觀念,並使告訴人因遭辱罵而感受身心煎熬,所為應予非難;復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本案侮辱性言詞對告訴人人格法益侵害程度、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及其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中自述大學畢業智識程度、經濟生活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鄧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Facebook帳號暱稱時間(民國)留言內容1 劉佳賢 108年11月2日演藝圈的敗類,不要臉的畜牲,連民進黨的爛都不知道,民進黨就是這麼爛啦2劉佳賢108年12月18日只會自我安慰的綠畜老 查某 ,一點判斷能力都沒有,最後竟然還把稿紙拿出來念,一點內涵都沒有的綠畜空心菜,只會ㄜㄜ啊啊,演藝圈的敗類3 張佳賢 108年12月18日(標記郭昱晴)你在演藝圈有這種想法實屬異類,不只是異類,根本是敗類,連中華民國都不敢講,台灣又不是我們的國號,中華民國才是我們的國號,一個只會借殼上市不敢台獨只會狗吠火車的演藝圈敗類,沒膽台獨的敗類一個4 林相 110年8月1日高雄淹水了,過去欺人太甚又囂張的嘴臉跑去哪了?出來靠 北陳其邁 啊,不是很愛罵市長嗎?再罵啊,淹水了,演藝圈就屬你最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