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補字第190號聲請人 林順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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