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21號聲請人 莊承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件在卷可憑,經核閱前揭資料,可認聲請人可處分之收入及資產均低於可處分之上限,合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規定,且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許哲萍